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工作,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、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》、《供水、供气、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公司特点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办公室是公司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,负责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。
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、不公开为例外,遵循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公正、公平、合法和便民的原则。
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等事项外,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,均应当予公开。
第四条 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,未经批准不得发布。公司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第五条 公司公开信息,应当以清单方式细化并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,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。在确定公开信息时,重点包含下列内容:
(一)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办事服务信息
(二)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;
(三)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;
(四)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;
(五)社会舆论关注度高、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;
(六)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。
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,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,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。
第六条 公开事项
(一)企事业单位概况
主要包括:公司性质、规模、经营范围、注册资本、办公地址、营业场所、联系方式、相关服务等信息,公司领导姓名,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。
(二)服务信息
1. 供水销售价格,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及收费依据
2.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
3.供水服务范围,供水缴费、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、时限、网点设置、服务承诺等
4.计划类施工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、抄表计划信息
5.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信息
6.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
7.咨询服务电话、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
(三)其他与城市供水服务有关的信息
公司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,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,加强沟通协调,限时回应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,优化咨询服务,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。
第七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,公司各部门应当在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,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。
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,便于公众知晓。
第九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;查询内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,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整改,逾期不改正的,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分;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,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淮北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
2023年5月17日